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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河北工商业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了优化时段划分的具体情况:
夏季(6、7、8月)
河北电网:低谷0-8时;平段8-11时、18-21时、22-24时;高峰12-16时、17-18时;尖峰11-12时、16-17时、21-22时。
冀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10时、12-14时、18-19时、21-23时;高峰:11-12时、14-17时、19-20时;尖峰:10-11时、17-18时、20-21时。
冬季(河北电网:每年12月及次年1-2月份;冀北电网: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份)
河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9时、12-17时、22-23时;高峰:9-12时、19-22时;尖峰:17-19时。
冀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8时、9-10时、11-14时、20-23时;高峰:8-9时、10-11时、14-17时、19-20时;尖峰:17-19时。
其他季节(河北电网:每年3-5月及9-11月;冀北电网:每年2-5月及9-10月)
河北电网:低谷0-8时;平段8-9时、12-15时、20-24时;高峰9-12时、15-20时。
冀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9时、12-15时、18-19时、21-23时;高峰:9-12时、15-18时、19-21时。
如遇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由河北省统一调整峰谷时段。
通知提出,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
河北省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
一、铁路(含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商企业、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部队(含武警、消防、应急指挥,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监狱(含劳教所、看守所,不含生产经营企业,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医院、城乡供水(供热、供气)、发电企业的购电、城乡路灯用电。
二、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
三、商场(含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超市、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
四、商业用电、非居照明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
全国各地都出台了电价调整政策
不仅是河北省,在煤价高企、各地停电、电力供需紧张的背景下,近期我国不少地方出台了峰谷分时电价改革政策。
9月7日,广西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广西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9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分时电价政策进行调整,并将于2021年10月15日起正式执行。
9月26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称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恢复尖峰电价机制,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
9月30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尖峰电价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10月27日,广东省发改委印发文件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通知明确提出拉大峰谷电价差,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尖峰电价在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10月28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发布《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提到:峰、平、谷时段划分为:居民用户峰平谷时段划分保持不变,调整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
11月1日,江西省发改委再次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全省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根据江西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季节负荷特性,将每日用电划分为峰、谷、平时段。
1月1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上下浮比例及时间等要素。
11月1日,北京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落实国家电价改革部署,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尖峰电价机制,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
11月9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12月1日起,湖南省将按照高峰、平段、低谷以及季节性尖峰等时段,对大工业用电和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
11月12日,陕西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11月17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提出,结合天津市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发展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天津市峰谷价差。
以上省市发布的分时电价政策仅仅只是电价机制调整一部分,自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来,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正逐步开展峰谷分时电价调整,尖峰电价也进入了试运作期。借鉴分时电价发展历程,在目前新能源加快发展、新能源消纳水平亟待提升的大背景下,优化峰谷电价机制、出台尖峰电价机制必然会成为后续助力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必经之路。
(责任编辑:zg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