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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国际和南钢股份10月13日分别公告,沙钢集团及沙钢投资(作为原告),复星高科、复星产投及复星工发(作为被告),南钢集团及南京南钢(作为第三人)就沙钢诉讼签署《调解协议》,并于同日江苏省高院出具编号为 “(2023) 苏民初 1 号”的《调解书》。

公告显示,经江苏省高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经江苏省高院确认,根据调解协议,沙钢集团、江苏沙钢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愿退出案涉南京钢联60%股权的交易,南钢集团向沙钢集团、沙钢投资支付补偿款。原告在收到补偿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沙钢集团与被告配合办理被告持有的质押于沙钢集团的南京南钢49%股权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而原告沙钢一方收到补偿款后,沙钢一方与案涉其余各方之间不得再因案涉南京钢联60%股权交易任何事宜,相互提起任何诉讼或者仲裁主张权益。
(责任编辑:zgltw)







